湖南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2009年1月15日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制定2014年12月29日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修訂2020年10月23日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修訂2020年10月27日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
第三條 公務員錄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
(三)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四)事業(yè)為上、公道正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規(guī)辦事。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錄用政策和考試內容應當體現(xiàn)分類分級管理要求。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fā)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體檢;
(五)考察;
(六)公示;
(七)錄用審批或者備案。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七條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在職位資格條件設置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
第八條 招錄公務員應體現(xiàn)重視基層導向,招錄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公務員,可以適當調整有關資格條件。
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報考者報名和參加考試。有殘疾人參加考試時,根據(jù)需要予以協(xié)助。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是全省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根據(jù)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制定全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jiān)督市州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一條 市州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與規(guī)定,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及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有關專業(yè)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yè)機構承擔。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四條 招錄機關根據(jù)隊伍建設需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和申報錄用計劃。
第十五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省垂直管理單位的錄用計劃,由省級機關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市州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定權限,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縣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本縣市區(qū)所屬部門及所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公務員錄用計劃進行初審后,匯總上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二)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本市州所屬部門和所轄縣市區(qū)的公務員錄用計劃進行審核后,匯總上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七條 申報公務員錄用計劃,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招錄機關名稱、編制數(shù)、實有公務員數(shù)和空編數(shù);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擬招錄名額、職位類別及職位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jù)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統(tǒng)一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錄職位、名額、職位類別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招考的基本政策和程序;
(六)其他須知事項。
招考公告一經發(fā)布,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各招錄機關不得對公告內容自行變動。確需變動的,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說明變動的理由和依據(jù),并在原公告相同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八)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三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資格審查工作由縣市區(qū)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招錄機關根據(jù)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
第五章 考試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等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jù)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重點測查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按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規(guī)定確定。專業(yè)科目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jù)需要設置。
考生應當參加全部規(guī)定科目的考試,成績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筆試結束后,招錄機關按照招考公告的規(guī)定,根據(jù)報考者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面試人選。
第二十七條 面試原則上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集中面試。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測評內容和測評方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對面試中沒有形成有效競爭的職位,應當設置必要的條件要求。
實行面試考官資格制度,建立面試考官庫。面試應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從面試考官庫中采取隨機抽簽的方式產生。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面試考官的交流辦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 錄用以下特殊職位的公務員,根據(jù)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特殊職位公務員錄用辦法,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一)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需要專門測查有關專業(yè)技能水平的;
(三)專業(yè)人才緊缺難以形成競爭的;
(四)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體檢
第二十九條 考試結束后,招錄機關按照招考公告的規(guī)定,根據(jù)報考者考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體檢人選。考試成績排名應根據(jù)招考公告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一般可以采取按一定的比例將筆試、面試成績合成的方式確定,采取其他方式的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招考公告中明確。
第三十條 省直機關公務員錄用的體檢工作,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市州以下機關公務員錄用的體檢工作,由市州、縣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jù)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承擔體檢的醫(yī)療機構由市州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體檢必須在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
體檢完畢,主檢醫(y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結論性意見并簽名,醫(yī)療機構加蓋公章。
第三十三條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必要時,市州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重新體檢。
第三十四條 面試前,需要體能測評的職位,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按照規(guī)定的項目、標準和程序,由招錄機關組織實施體能測評。公務員主管部門對體能測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招錄機關根據(jù)職位需要,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報考者有關心理素質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擇優(yōu)確定擬錄用人員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考察
第三十六條 招錄機關按照招考公告的規(guī)定,在體檢合格者中按考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
第三十七條 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疾靸热葜饕ㄈ诉x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xiàn)、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人選達不到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第三十九條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疾旖M由兩人以上組成,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嚴格審核人事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同考察人選面談等方法,根據(jù)需要也可以進行延伸考察等,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jù)實寫出考察材料??疾烨闆r作為擇優(yōu)確定擬錄用人員的主要依據(jù)。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客觀、真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八章 公示、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十條 招錄機關根據(jù)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等,擇優(yōu)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一條 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職位,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蛘吖ぷ鲉挝?、監(jiān)督電話以及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按有關程序決定是否錄用。
第四十二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省垂直管理單位擬錄用人員名單及公示情況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市州、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及公示情況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前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被錄用人員應按公務員主管部門開出的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到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九章 試用
第四十四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初任培訓。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者初任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第四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任職定級。
第四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試用期間發(fā)現(xiàn)新錄用公務員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四十七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省垂直管理單位取消錄用,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市州、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取消錄用,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取消錄用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停發(fā)工資、轉遞檔案以及轉接社會保險關系等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四十九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
(五)發(fā)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錄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xié)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錄用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二條 報考者有違反報考規(guī)則和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采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yōu)榱惴?、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xiàn)場處置或者事后處置。
報考者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jié)較輕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接受監(jiān)督。報考者可以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提出意見建議;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訪、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權限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列入當?shù)卣斦A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